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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I人民币结算细则明确 再拓回流渠道

http://forex.xinhua08.com/来源:新华08网2011年10月14日14:59

核心提示:央行14日公布《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这意味着境外人民币的回流渠道再次拓宽,标志着人民币国际化再提速。但应防止热钱集中流入带来的风险和冲击,控制回流资金确实用在实体投资上。

新华08网北京10月14日电(记者王文帅、王培伟)央行14日公布《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境外投资者和银行可据此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业内人士认为,这意味着境外人民币的回流渠道再次拓宽,标志着人民币国际化再提速。此举将进一步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切实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但应防止热钱集中流入带来的风险和冲击,控制回流资金确实用在实体投资上。央行也表示将推动对资金使用的延伸检查,强化银行的风险防范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14日在官方网站发布《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境外投资者和银行可依据此办法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在保持与现行外商直接投资相关管理制度衔接的基础上,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范围,切实促进投资便利化。

《管理办法》明确,境外企业和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人民币来华投资在遵守我国外商直接投资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银行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直接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相关金融服务手续更加便利。

此前,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处于个案试点阶段。有关人士指出,央行发文明确FDI人民币结算的业务细则,某种意义上是将相关试点项目正式化,从而使跨境人民币投资更具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商务部曾在今年8月出台《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允许外国投资者以境外合法获得的人民币依法来华开展直接投资活动。根据征求意见稿,外国投资者在境外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人民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或股票等方式取得的人民币;外国投资者从中国境内所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获取并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以及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

央行行长周小川此前在香港也表示,为更好地服务贸易、投资等实体经济,国家支持香港企业使用人民币赴内地进行直接投资,稳步开展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并尽快修订《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

继人民币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市、人民币境外合格投资者(RQFII)机制之后,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又将人民币回流渠道进一步拓宽。

自2009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正式对外公布以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迅速,央行数据显示,从试点之初至2011年4月末,全国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量达10481亿元。

而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这一渠道,加之在港人民币债券发行规模的不断扩大,境外尤其是香港已经积累起数额巨大的人民币存量。公开数据显示,截至今年4月,香港人民币存款总额已达5100亿元人民币,较去年底急升逾6成,约占目前香港总存款的8%。但这些人民币回流内地的途径非常狭窄,对人民币回流渠道的拓宽有非常强大而且日益迫切的需求。

在此背景下,去年8月,央行发布《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允许相关境外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试点;今年8月,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在香港出席论坛时表示,将允许以人民币境外合格投资者方式(RQFII)投资境内证券市场,起步金额为200亿元。此次《管理办法》的出台,表明境外人民币的回流机制日益完善,人民币国际化逐步从贸易领域走向投资领域。

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所所长郭田勇表示,回流机制的建立是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关键性一步,因为只有流通才能保持人民币的吸引力,使境外投资者更愿意持有人民币,也只有这样,人民币才能走得更远。

有专家认为,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到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可以说是从经常项目可兑换走向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基本路径。但资本项目开放要特别警惕热钱风险。

业内人士提醒,资本项目的逐步开放可能会降低短期国际资本流入中国的成本,热钱通过资本渠道进入国内的可能性在未来或许会超过贸易渠道,要防止集中流入带来的风险和冲击,一定要控制回流资金确实用在实体投资上。

对此,央行表示,将和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管理机制,加强事后监管,推动对资金使用的延伸检查,强化银行的风险防范责任。

而根据此次出台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者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可以申请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其中,与投资项目有关的人民币前期费用资金和通过利润分配、清算、减资、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等获得的用于境内再投资人民币资金应当按照专户专用原则,分别开立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存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同时,《管理办法》要求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注册资本金和人民币借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使用人民币资金。在办理结算业务过程中,银行应根据有关审慎监管规定,要求企业提供支付命令函、资金用途证明等材料,并进行认真审核。对于房地产业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资本金汇入业务时,银行还需登陆商务部网站,验证该企业是否通过商务部备案。(完)

【责任编辑: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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