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财经北京7月28日电 日前,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关于加强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着重从融资租赁公司设立、规范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等几个方面提出要求:
一是在公司设立方面,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由属地区政府对是否存在非法金融活动等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设立重要参考依据。
其中,内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当实缴不低于1.7亿元注册资本。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也应当根据业务发展状况确保注册资本及时实缴到位,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
二是规范经营行为,从经营原则、内部管理、风险管理、业务规范、信息报送和重大事项报告五方面对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要求。
其中,《指导意见》特别提到,融资租赁公司应建立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同时要求融资租赁公司要对接市金融局建立的监管信息系统。
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市金融局负责天津市行政区域内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组织做好相关工作,区金融工作部门承担日常监督管理责任。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依法合规制定实施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事中事后措施。
其中的重点监管措施包括:
1、研究建立监管评级制度,根据监管评级结果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2、首次提出建立黑名单制度,将黑名单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监管及现场抽查、检查;
3、加强风险防控,重点对融资租赁公司是否从事或变相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事实上,在天津之前,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已于今年5月底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三类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若干意见》,旨在进一步规范上海市三类机构经营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在融资租赁行业的准入方面,上海版本的《意见》提出,融资租赁公司开业后无正当理由,不得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应当确保公司注册资本根据相关行业监管制度及时实缴到位。
编辑:孔瑞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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