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财经天津7月26日电(记者 李亭)近日,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对融资租赁公司有关概念及准入、经营行为及业务规范、监督管理举措等进行了明确,做好过渡期间天津市融资租赁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在准入方面,《指导意见》要求天津市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由所属地区人民政府对是否存在非法金融活动等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设立的重要参考依据。
根据《指导意见》,融资租赁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及风险管理。不得违规融入资金;不得从事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相关业务,不得从事同业拆借业务;兼营的商业保理业务应与主营业务有关。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组织做好相关工作,区金融工作部门承担日常监督管理责任。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依法合规制定实施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事中事后措施。研究建立监管评级制度,根据监管评级结果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对于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采取警示、开展监管谈话、风险提示、责令整改、降低监管评级等举措;建立“黑名单”制度,将“黑名单”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监管及现场抽查、检查。按照规定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失信机构及相关人员信息纳入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此外,重点对融资租赁公司是否从事或变相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对已立案或经会商研判确认从事非法集资的机构股东代表、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对其开办企业的申请不得予以支持,对获取金融服务的要求增大摩擦系数,大幅提高其违法违规行为成本。构成犯罪的,向司法机关举报或者移送。
编辑:胡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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