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7月1日施行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9年05月10日11:30分类:货币

新华财经成都5月10日电(记者 袁波)记者10日从《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传贯彻新闻发布会获悉,《条例》自2016年10月启动立法起草,历经2年多的广泛调研、科学论证和修改完善,于2019年3月28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欧阳泽华在介绍《条例》有关情况时表示,这是四川地方金融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为全省金融改革发展、推进国家西部金融中心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据介绍,《条例》共6章45条,包括总则、地方金融组织、服务与发展、风险防范、法律责任和附则,有以下几大亮点:

明确地方金融组织具体范围。《条例》严格按照中发23号文规定的属于地方监管的“7+4”类地方金融组织范围,将四川省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权益类或者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场所等纳入监管范围,并对其行为规范作出了具体规定。

明确地方金融三级监管体系。《条例》第五条、第六条明确建立省市县三级地方金融监管体系,赋予各自监管职责。四川省政府建立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研究决定全省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重大事宜,对市(州)政府进行履职问责。省市县三级地方金融主管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履行监管职责、日常检查、数据统计等工作,依法开展行政处罚工作。

明确地方金融风险防范职责。《条例》明确了责任主体。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履行防范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责任,制定地方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防范处置方案。赋予各级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必要监管手段。对严重影响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的,还可采取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查封相关场所、扣押相关财物等措施。《条例》还建立了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奖励制度。

明确地方金融服务发展职能。四川地处西部,一方面要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防控金融风险;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促进地方金融发展。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优化营商环境、中介机构培育、金融扶贫、金融人才引进、奖励政策等方面的金融发展职责;要求省政府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制定全省金融发展规划,加强金融信用环境建设,组织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综合服务平台,支持西部金融中心等现代金融集聚区建设。

明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通过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业等加大处罚力度。根据具体情形,还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对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也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编辑:孔瑞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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