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公布 股东和董事等违反条例最高罚款50万元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9年04月04日22:33分类:货币

新华财经成都4月4日电(记者袁波) 记者从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获悉,《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正式向社会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系四川省首部关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将为加强四川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推进国家西部金融中心建设,促进地方金融发展,推动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提供制度保障和法治保障。

《条例》明确,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权益类或者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场所(以下统称交易场所)等。

地方金融组织设立到经营,《条例》也做了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小贷公司应按照小额、分散、信用原则,为农民、小微企业、农业经营组织等提供贷款和相关咨询服务;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交易场所要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准入管理;在典当期内,典当行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典当物等;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应当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建立完善决策科学、制衡有效的治理结构,有效保护社员合法权益。

地方金融风险如何防范?《条例》明确,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公示制度,公布并定期更新地方金融组织名单以及相关行政许可和备案等信息;发现地方金融组织存在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的隐患的,应当对其重点监控,进行风险提示;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统筹建立全省统一的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金融类广告,应当依法查验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的相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不得发布涉嫌非法集资、金融诈骗、金融虚假广告的信息。

《条例》还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如果未按照要求建立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未按要求报送业务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事件情况等重大事项,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可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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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