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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藏汇于民”须解决法规和监管问题

经济参考报2012年02月15日08:00分类:其他币种

核心提示:目前,境外炒汇机构仍游离于我国的有效监管,而在客观上,境外机构所运用的科技手段和提供的服务均优于我国同类机构,这无疑对我国积极推进的“藏汇于民”举措以及发展个人外汇买卖业务产生巨大挑战。专家认为,“藏汇于民”必须解决好法规和监管问题。业内人士指出,除了关键的技术因素外,个人外汇投资品种匮乏等原因也制约了国内外汇业务市场的发展。

目前,境外炒汇机构仍游离于我国的有效监管,而在客观上,境外机构所运用的科技手段和提供的服务均优于我国同类机构,这无疑对我国积极推进的“藏汇于民”举措以及发展个人外汇买卖业务产生巨大挑战。专家认为,“藏汇于民”必须解决好法规和监管问题。

解决纠纷难寻标准

负责审理个人投资者林爱珠诉中国银行福州市中支行外汇保证金交易纠纷一案的福州市中院法官林秀榕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截至目前,此类外汇保证金交易的纠纷案在福州市乃至国内都是鲜见的。由于国家层面的有关金融交易纠纷法规及解决机制目前仍是空白,法官断案遇到不少难处。

林秀榕说,首先,近年来,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迅速,出现了外汇保证金等各种投资产品,而在国家层面上至今未出台规范和监管这些金融交易的行政法规,金融市场领域立法滞后问题突出;涉金融类交易纠纷专业性强,而相关中介性质的仲裁机构也跟不上发展需要,增加了法院审案负担;此类纠纷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一般只做案件登记,很少开展有针对性的侦查工作。

“这些年,我们在受理了有关银行卡理财、保险业务等大量涉金融的纠纷案件时发现,金融机构内部业务人员不规范行为很多,经常导致个人出现亏损或发觉被骗后与金融机构发生冲突。在上述外汇保证金交易纠纷一案中,银行机构业务人员也有类似的不规范行为,而个人投资者避险意识又比较淡薄。”林秀榕说。

林爱珠向记者出示了一份银行与其签订的个人保证金外汇买卖交易协议书,她指着该协议书说:“协议第17条规定,凡协议双方发生争议,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福建分会按照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在福州。但是,这条规定也是骗人的,我向法院起诉该银行期间,在福建省内根本就找不到所谓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福建分会。”

有效监管遭遇难题

厦门大学金融系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教授认为,我国金融衍生交易的外汇管理目前尚没有一个系统的管理办法,相应规章制度、监管体系的建设也明显滞后,亟待建立和完善,创新还需防风险。随着个人外汇买卖业务的发展,如何防范风险、规范竞争以及保障投资者利益等应成为有关监管当局重点考虑的问题。

专家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网络经济时代信息流动宜疏不宜堵。目前,我国监管当局对包括地下炒汇市场等地下金融虽严加禁止,但网络信息技术日益发达,对其有效监管的难度大增。

中国银行金融市场部高级交易员告诉记者,地下炒汇市场失之有效监管,还与其运用比我国国内更先进的信息技术不无关系。目前,境外大型的外汇交易商所使用的电子客户端已经很成熟,为客户提供图表信息、汇市行情分析也比较齐全。在日本和欧美国家,外汇交易已经实现了完全3G的模式,信号流畅,投资者通过手机等便捷的移动终端即可顺利完成外汇买卖业务。而我国国内银行机构与国际大型交易商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尚不能向个人和投资机构提供优良的技术服务。

业内人士指出,除了关键的技术因素外,个人外汇投资品种匮乏等原因也制约了国内外汇业务市场的发展。据介绍,目前国内的个人外汇买卖业务尚属实盘买卖交易,只有做多机制,在汇市波动有限的条件下,决定了投资者收益率较低,汇市中盈利人群比例约在40%,盈利人群中90%的年收益率低于10%。因此,一些境外的外汇经纪公司、银行看到了国内外汇市场的发展潜力和对高利润的追逐心理,利用互联网等渠道向国内投资人推介一些国内禁止的外汇交易品种,吸引了大量外汇资金流向境外,导致了大量违规操作和风险的形成。

外汇市场需多方护航

业内人士及专家认为,个人外汇买卖业务特点决定了其不同于商业银行的传统产品,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工具,有关部门亟须加快步伐,从法规建设、从业人员管理、市场监管等方面,有序、有效地推进相关市场建设和培育,才能逐步有利于实现“藏汇于民”的目标,保障国家外汇储备和金融安全。

首先,专家建议在充分调研基础上,由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牵头,重点就市场的法律地位、组织者和参与者的法律保障、业务品种、从业人员管理等制定管理办法和辅助性规章制度。

浙江大学江万龄国际经济和金融投资中心副主任景乃权告诉记者,开展诸如外汇保证金业务等个人外汇买卖对国内银行的硬件和软件设施要求很高,因此金融监管部门宜牢牢管控好“三道闸”:宏观上要坚持独立自主的货币政策,把控好国家金融整体安全;中观上要在“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下,适时地调整好汇率和适度开放资本账户;微观上要继续搞活开放“外汇保证金业务”,有选择地在沿海发达地区和部分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推进试点。

其次,不少接受采访的业内人士建议,宜参考证券业从业人员的有关管理规定,引入资格考试制度,对从业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制度,以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规范从业人员行为,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深圳市罗湖区检察院有关官员认为,各行政、司法部门应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共同打压非法外汇业务活动的生存空间。金融、外汇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可以根据网络上的信息,顺藤摸瓜,及时查处、取缔那些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公司。另外,银行监管部门对于个人、企业开立多个账户,且资金来往频繁、数额较大的账户应适当关注和警惕。同时还应加强行政、司法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建立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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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保证金交易

外汇保证金交易是一种高风险的金融杠杆交易产品,即投资者投资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交易保证金后,便可按一定杠杆倍数将保证金金额放大,从而使实际进行的外汇交易的合同金额超出投资者实际投资的交易保证金金额。

[责任编辑: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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